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04民初4396号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纬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22351XA。
法定代表人:王章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弘毅,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远县龙亢邵建龙家电家具城,经营场所: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龙亢镇新龙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21MA2QYUA56B。
经营者:邵建龙。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与被告怀远县龙亢邵建龙家电家具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因双方已经达成和解,被告已经全部履行,原告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