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4938号原告:深圳市洛斐客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源路**F518时尚创意园**202。
法定代表人:殷洪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岚燕,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金创伟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振兴路桑达工业区****F666iv>法定代表人:赵桂滨,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率先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大康龙兴路三巷**>法定代表人:黄学政,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洛斐客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金创伟业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率先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201720898999.5、名称:一种可变形式手机辅助装置)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洛斐客文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洛斐客文化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