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5024号原告:漳州鹏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秦溪村李仔园。
法定代表人:陈小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明,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贝尔科技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坂雪岗大道**本真楼******。
法定代表人:谢林顺,董事。
原告漳州鹏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福贝尔科技研发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630572122.8、名称:车载手机支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
原告漳州鹏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漳州鹏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漳州鹏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