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5069号原告:欧阳元明,男,198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伟江,广东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元涛,男,198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湖**。
被告:深圳市博鸿恒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新牛社区港深国际中心7A021。
法定代表人:张元涛,总经理。
原告欧阳元明与被告张元涛、深圳市博鸿恒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530446313.5、名称:暖手宝移动电源)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
原告欧阳元明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阳元明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欧阳元明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