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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608刑初764号
案件名称王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608刑初764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88年6月6日出生,广东省揭西县人,身份证号码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

辩护人吴凤姣,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明检刑诉〔2020〕4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0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青凡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吴凤娇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未取得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授权使用“HUAWEI”商标的情况下,从“拍*堂”等平台购入二手华为畅享系列手机,从广州、深圳等手机批发市场购入假冒华为畅享系列的手机后壳、手机屏幕总成、手机耳机、手机充电器、手机包装盒等手机配件,后在其居住的佛山市高明区**街道**花园***房,通过擦拭、更换手机配件、对手机系统进行格式化、组装等手段,对收购来的二手华为手机进行翻新,并以全新库存机的名义在其在“拼多*”平台开设的“时代**科技”网店上出售牟利,合计人民币52000元。

2020年7月29日,公安民警在王某的住处抓获王某,现场查扣一批疑似假冒华为畅享系列手机、手机屏幕总成、手机后壳、手机盒(内含充电器、数据线、卡针、使用说明书)、半成品手机、翻新工具等物品。

经认定,扣押的华为畅享系列手机2台、手机屏幕总成44个、手机后壳50个、华为畅享系列手机盒99个(内含充电器、数据线、卡针、使用说明书)、华为畅享系列半成品手机10台均属于假冒华为注册商标产品。

经鉴定,其中扣押的假冒华为畅享系列手机2台、假冒华为畅享系列手机后壳50个、假冒华为畅享系列充电器99套合计价值人民币13188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已向被害公司退赔人民币52000元,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建议对被告人王某判处六个月至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称其对自己的行为感到非常自责,对不起华为公司,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1.对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

2.王某已销售侵权手机的价值应当认定为52000元,其自愿认罪认罚,已亲笔写信向华为公司道歉,并委托家属向华为公司退赔52000元,请法庭对其从宽处理。

另查明,2020年12月23日,被告人王某的家属向华为终端有限公司退赔人民币52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辩护人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被害单位委托的报案人叶某的陈述,证人王某1、覃某、罗某、吴某、冯某、严某、何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报案材料、授权委托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华为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商标注册证,华为公司出具的未授权声明,鉴定聘请书、鉴定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照片制作说明、开店资料及经王某辨认的在“拼多*”经营的“时代**科技”订单记录详情、商品上下架详情,调取证据通知书、顺丰速运公司出具的寄件人为王某1的快递记录,照片制作说明,微信聊天记录,“时代**科技”与客人的聊天记录,“爱*收”平台的账号及购买手机记录,高明区安通运输站场有限公司客运部出具的查询结果单,调取证据清单、银行流水明细,手机买家提供的订单截图、手机照片,“拍*堂”账号2020年4-7月的订单记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退赔款转账单(中国农业银行),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已向被害单位退赔人民币52000元,依法可予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罪轻辩护意见合理,本院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29日起至2021年1月28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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