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民初1762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桑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春暄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16307950XH。
法定代表人:徐崇明,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栋梁,北京市炜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丽丽,北京市炜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孔丹丹,女,1991年3月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桑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孔丹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山东桑乐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同日作出(2020)鲁1302民初1762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孔丹丹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50×××61的银行存款(应冻结20万元,已冻结2025.23元),冻结了孔丹丹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账户16×××66的银行存款(应冻结20万元,已冻结487.02元),冻结了孔丹丹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62×××30的银行存款(应冻结20万元,已冻结7475.55元),冻结了孔丹丹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085e9858ee38e6699ff9d4754@wx.tenpay.com的存款(应冻结20万元,已冻结1845.74元)。
2020年12月25日,山东桑乐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本院作出的(2020)鲁1302民初17620号民事裁定书,主张其已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孔丹丹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50×××6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账户16×××66、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62×××30银行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对孔丹丹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085e9858ee38e6699ff9d4754@wx.tenpay.com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