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知民初113号 原告:黎宁,男,195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告:江西齐云山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横水镇牛角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6124323498。
法定代表人:刘志高,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华山,系公司员工。
原告黎宁诉被告江西齐云山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黎宁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黎宁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黎宁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黎宁已预缴)减半收取计500元,由黎宁负担,退回黎宁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