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3刑更2294号 罪犯杨治宪,男,1958年9月7日出生于河南省巩义市,汉族,小学文化。
现在重庆市涪陵监狱服刑。
执行机关重庆市涪陵监狱以罪犯杨治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
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查明: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7日作出(2018)0102刑初9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治宪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万元。
刑期自2017年6月12日起至2021年6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7月24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现已获监狱表扬4个。
该犯对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本院认为,罪犯杨治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
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治宪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7年6月12日起至2021年1月11日止。
)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