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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曹某、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1403知民初784号
案件名称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曹某、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曹某;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403知民初784号原告: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沪青平公路。

法定代表人:朱剑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锦天,湖北智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某,男,199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牛高奎,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曹某、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故原告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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