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4089号原告:东莞市锦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万江街道新和社区创业工业园龙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76475893T。
法定代表人:杜鹏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海雁,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治国,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宸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大康社区陈屋路****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BYGUXM。
法定代表人:李超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伟健,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莞市锦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宸创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73067××××.6)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锦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将其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整”,并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锦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锦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赔偿人民币10000元,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东莞市锦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先缴纳诉讼受理费5800元,扣除应缴部分,剩余577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