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189号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301-3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UJHH1W。
法定代表人:朱天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耀鹏,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通信器材市场仔仔通讯展销部,住所地:深,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强北路赛格通信市场**用代码:92440300L2432722XC。
经营者:张兴江。
被告:深圳市赛格康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康乐大厦**:91440300192182944B。
法定代表人:苏波。
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通信器材市场仔仔通讯展销部、深圳市赛格康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73067××××.9)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
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预先缴纳诉讼受理费2300元,扣除应缴部分,剩余1150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