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5民初79592号原告:北京新东方大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俞敏洪,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相慧,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州市友平图书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淑会。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北京新东方大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滨州市友平图书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10月15日经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移送至本院管辖,原审案号为(2020)沪0104民初18232号。
本院经审查后,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
现原告北京新东方大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新东方大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按诉调对接标准,免予收取。
审判员 孙 闫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琳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