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3民初1016号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
法定代表人:种晓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爱华,江苏金胜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贵华,江苏金胜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沛县燕山华联超市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沛县沛城镇汤沐路南侧/div>法定代表人:孟坤伦,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沛县燕山华联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9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对本案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