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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东莞市虎门新超美日用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972民初14037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东莞市虎门新超美日用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东莞市虎门新超美日用品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2民初14037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Teheran-ro534(大峙洞.GLASSTOWER24楼),注册号为220-87-77410。

代表人:郑芸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媛媛,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致远,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

被告:东莞市虎门新超美日用品商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注册号为441********6951。

经营者:刘志坚,男,196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源县黄沙镇圩镇**,公民身份号码为442************635。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庆伟,河南五色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诉被告东莞市虎门新超美日用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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