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6894号原告:中山宝宝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横栏镇新茂村长安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92106107Q。
法定代表人:陈泽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东莞合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邱文录,男,1985年7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
被告:徐书格,女,196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
被告:董自顺,男,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
被告:贺雪景,女,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久凯泰贸易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南坑社区五和大道(南)**红音苑**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FTX2T8X。
经营者:陈盛凯。
被告:河北创力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平乡县河古庙镇桥西工业区会信用代码:91130532792664322E。
法定代表人:徐书格。
原告中山宝宝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邱文录、徐书格、董自顺、贺雪景、深圳市龙岗区久凯泰贸易商行、河北创力车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
原告中山宝宝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山宝宝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