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3861号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阎瑞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刚,山东古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代明生,男,199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代明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诉称: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以及许诺销售侵犯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跳绳”商品的行为,并销毁库存;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经过多年的诚信经营,已经获得大批忠实客户,在中小学用品市场占据重要地位且拥有较大市场份额,生产产品的质量获得广泛认可。
原告申请的名称为“跳绳”(专利号:ZL201430010862.3)的外观设计专利,于2014年7月9日获得授权公告。
该“跳绳”样式美观,使用方便,销售量良好。
被告在“1688阿里巴巴采购批发网”销售的跳绳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被告代明生的住址位于安徽省宿州市,属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管辖范围,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本案应当移送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