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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东莞市虎门隆玛特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972民初14131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东莞市虎门隆玛特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东莞市虎门隆玛特食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1972民初14131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大厦24层)。

代表人:郑芸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媛媛,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致远,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虎门隆玛特食品商行,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山庄丰泰区101-3号铺,注册号为441********9286。

经营者:赵红梅,女,1977年2月4日出生,朝鲜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吉市***月委二十四组,公民身份号码为222************324。

案件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诉讼请求原告诉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049419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30000元;

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对方当事人的意见被告没有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与认定一、案涉商标注册情况:第10494197号商标于2013年11月4日核准变更注册人名义为原告,有效期为2013年5月7日至2023年5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包括润肤液、美容面膜、滋养霜(化妆品)等]。

原告享有的前述注册商标专用权,在注册有效期内依法受法律保护。

二、侵权情况:2019年12月24日,江苏省盱眙县公证处的公证人员随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前往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附近某门市(该门市门头含有“首尔玛特”字样,店内悬挂的《营业执照》记载的名称为被告的企业名称)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该公证处为此出具了(2019)淮盱证民内字第3495号公证书。

根据该公证书载明的事实,可以认定被告销售了被控侵权商品。

本院认为,被控侵权商品为芦荟胶,与原告持有的前述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

在隔离状态下,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将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的前述注册商标进行比对,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构成相同。

原告作为前述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对被控侵权商品是否其生产或者其授权生产的,具有完全的辨别能力,原告已确认被控侵权商品系假冒其注册商标的商品。

被告销售侵犯原告前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前述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三、赔偿数额:被告成立于2016年3月29日,登记资金数额为人民币30000元。

由于原告因侵权所受损失及被告因侵权所获收益无法查明,且没有证据显示原告前述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综合考虑下列因素:1.原告前述注册商标的知名度;

2.被控侵权商品价值;

3.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方式、持续时间,被告侵权的主观过错程度;

4.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在合理范围内予以支持。

综上,本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合理开支在内的损失人民币6000元。

判决法律依据依照前述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及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判决内容一、被告东莞市虎门隆玛特食品商行(经营者:赵红梅)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第1049419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限被告东莞市虎门隆玛特食品商行(经营者:赵红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含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元给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

三、驳回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人民币440元,由被告东莞市虎门隆玛特食品商行(经营者:赵红梅)负担人民币1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东莞市虎门隆玛特食品商行(经营者:赵红梅)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邓秀琳人民陪审员  郑凤珍人民陪审员  文桂好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杜森森附表原告注册商标第1209675号注册商标被控侵权商品强制执行风险提示生效法律文书必须主动及时履行。

义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可能会面临以下法律风险:一、信用惩戒1.案件一旦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的信息将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开,融资信贷将会受到限制。

2.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影响个人征信。

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信用惩戒。

3.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被法院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

二、损失扩大1.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2.承担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辅助费等费用。

三、强制措施1.限制高消费。

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购买不动产、车辆、旅游、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2.财产将被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拍卖等措施。

3.拒不履行或妨害执行的,可能会被罚款、拘留、限制出境。

构成犯罪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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