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3867号原告:深圳谛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凤嗣,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侃侃,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映娇。
原告深圳谛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白映娇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
原告深圳谛悟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谛悟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谛悟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深圳谛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