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5民初276号 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经济开发区燕山路南段民营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396632767N。
法定代表人:余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静,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寨悦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寨现代产业园区大别山物流园E05-108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MA2TJ1Y77M。
法定代表人:孙瑞,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寨悦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
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变更诉讼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2项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军 审判员 马龙 审判员 王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陈坤柱 书记员熊贤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