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1374号原告:上海追想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乐都路****。
法定代表人:汉永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駪,江苏惟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康,江苏惟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岭市箬横东方食品机械厂,经营地址浙江省温岭市箬横镇人民西路**。
投资人:林佩雁。
被告:徐丹,女,汉族,1990年3月25日生,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原告上海追想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岭市箬横东方食品机械厂、徐丹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原告上海追想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以已经与对方友好协商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追想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上海追想机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