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403知民初435号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宁陵县台南永和豆浆店(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
经营者:刘东丽。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宁陵县台南永和豆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原使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