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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养森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与苏俊侵害商标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执157号
案件名称贵州养森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与苏俊侵害商标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贵州养森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苏俊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04执157号申请执行人:贵州养森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

法定代表人:华强。

被执行人:苏俊,男,,汉族,住湖南省。

贵州养森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与苏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沪0104民初151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贵州养森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160000元;

迟延履行利息;

执行费暂计23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有价证券及银行存款等财产。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

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以上事实,有12368短信记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

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

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顾玉平审 判 员 武 博审 判 员 吉 立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沈 懿书 记 员 刘慧敏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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