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892号原告:许统长,男,197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戎,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棠景雅山秋蝶氏化妆品店,住所地淘宝平台:https://shop156536024.taobao.com。
经营者:吴小琴,1974年10月2日出生,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太湖农场养殖场宿舍,身份证号422××××××××××××229。
本院受理的原告许统长与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棠景雅山秋蝶氏化妆品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3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统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许统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