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民初1086号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480321175。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玮,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涛,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蓝鲸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青阳北路333号颐和花园舫苑5幢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4MA2NR0834X。
法定代表人:赵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蓝鲸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合肥蓝鲸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