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291民初2537号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N,住所地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科技园莘砖公路******。
法定代表人:汪海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敏,江苏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市海陵区海云字画店,注册号321202600197541,住所地泰,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温泰市场****v>经营者:袁锦国。
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市海陵区海云字画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
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