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知民终2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定白沟新城铭诺箱包销售部,经营场所河北省保定市白沟新城五一路北侧**。
经营者:于佳,男,汉族,1992年3月5日出生,住河北省高碑店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创业路**。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佳敏,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保定白沟新城铭诺箱包销售部(以下简称铭诺箱包部)因与被上诉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想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6知民初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铭诺箱包部与被上诉人联想公司自愿和解,联想公司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铭诺箱包部向本院提交书面材料撤回其上诉并同意联想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联想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6知民初32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保定白沟新城铭诺箱包销售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