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714号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义学街1坊16-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HYXT1K。
法定代表人:李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松,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宏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新木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HYXT1K。
法定代表人:薛爱欢。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宏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赔偿人民币10000元,案件受理费应为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其余受理费原告多预交部分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