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91民初2292号 原告:镜特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闵行区万源路********。
法定代表人:KIMHANKOOK-金韩国,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源,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瑜辉,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某某,男,1992年4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镜特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廖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被告廖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依法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被告廖某某诉称:其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缓刑一年,目前正在居住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接受缓刑,应由其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本案移送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2001年修正)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该条规定,商标侵权案件中,确定管辖连接点的是侵权行为实施地而不包括侵权结果发生地。
本案中,被告廖某某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公诉,于2019年12月30日被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判处缓刑一年,目前在其现居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接受缓刑。
该案经过系因南京市江宁区的买家在网上购买了廖某某在淘宝网销售的假冒“GENTLEMONSTER”牌眼镜,报案后经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将廖某某抓获,并在该处查获其尚未销售的假冒“GENTLEMONSTER”牌眼镜。
虽然本案侵权结果地在南京市江宁区,但廖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侵权行为地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查封扣押地均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且廖某某向本院提交其在深圳市龙岗区的居住证及2012年至2020年的深圳市居民信息采集表,证明廖某某已在深圳市龙岗区年以上,深圳市龙岗区应为廖某某的经常居住地。
综上,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依法由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廖某某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