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初1831号 原告:薛令斌,男,1979年9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欢斌,浙江晓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寒亭区吉忠水暖卫浴店,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固堤街道固堤三村(村委北邻)。
经营者:王玉娟。
原告薛令斌与被告寒亭区吉忠水暖卫浴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薛令斌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寒亭区吉忠水暖卫浴店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令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薛令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