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578号之一 原告:中山宝宝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新茂村长安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92106107Q。
法定代表人:陈泽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东莞合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山东盖世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经济开发区焦斌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5MA3CBQKL3X。
法定代表人:姜虎峰。
被告:山东后来居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轻风路**鲁商盛景广场办公****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307105712R。
法定代表人:姜虎峰。
被告:河北小蚂蚁儿童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住所地河北省广宗县冯家寨乡东铺村信用代码91130531578232975T。
法定代表人:许素英。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中山宝宝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宝好公司)诉被告山东盖世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盖世公司)、山东后来居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后来居上公司)、河北小蚂蚁儿童玩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蚂蚁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案件审理期间,宝宝好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即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盖世公司、后来居上公司、小蚂蚁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11月26日,宝宝好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宝宝好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宝宝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520元,共计3545元,由原告中山宝宝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中山宝宝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