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3民初351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同乐,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洪县双沟镇红叶洗化经营部,,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泗洪县双沟镇宝利城****经营者:邹凯,男,1974年7月18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泗洪县。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泗洪县双沟镇红叶洗化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12月3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