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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可士(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波快马加鞭科技有限公司、宁波麦果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2民初879号
案件名称舒可士(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波快马加鞭科技有限公司、宁波麦果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舒可士(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快马加鞭科技有限公司;宁波麦果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宁波艾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879号 原告:舒可士(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福光社区留仙大道**南山智园崇文园区**楼**及**。

法定代表人:孟凡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维安,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林,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快马加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云龙镇云辉路****。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云龙镇云辉路****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陈爱媚,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宁波麦果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创苑路****200-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创苑路******.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翁奇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宁波艾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徐戎路临******> 法定代表人:陈鹏,该公司执行董事。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向飞,宁波市鄞州盛飞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洋,宁波市鄞州盛飞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原告舒可士(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快马加鞭科技有限公司、宁波麦果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宁波艾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舒可士(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84元,减半收取3892元,由舒可士(深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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