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1850号原告:黄振波,男,1989年2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龙,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博星洁具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九龙坡区玉灵路**瑞坤建材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7MA5Y6HPPX9,经营者:牛琼碧,女,1975年5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营山县。
被告:泉州市江琴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溪县城厢镇玉田阀门基地**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084321134U。
法定代表人:宋路江。
原告黄振波诉被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博星洁具经营部、泉州市江琴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
原告黄振波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振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振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黄振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