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5民初234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巍,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海洋,男,198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海丰县**************。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叶海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550元,由本院向其清退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