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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宝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5民初232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宝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李宝瑞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5民初232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巍,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宝瑞,男,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海丰县**************。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宝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550元,由本院向其清退2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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