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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东阿县新城文燕天外天平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581民初5652号
案件名称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东阿县新城文燕天外天平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东阿县新城文燕天外天平价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581民初5652号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县振兴街道中心街**。

法定代表人:刘先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扬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阿县新城文燕天外天平价商行。

住所地:聊城市东阿县新城街道阿胶街东段路南阿胶小区**楼临街门市东第一间。

经营者:王永亮。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东阿县新城文燕天外天平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催告在指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应当缴纳诉讼费用,在法院催告后,在指定的期间内拒不缴纳诉讼费的,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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