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8459号 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林邑大道创新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君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擎天,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素华,女,196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昌邑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姜素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
2020年12月4日,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