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18277号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凤翔路北侧、金鸿公路东侧奥飞动漫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青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德平,广东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金鹏,广东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谊恒卡片厂,经营地址: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兴工路****。
经营者:郑可爽,男,198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谊恒卡片厂关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2月14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