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27346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梦,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萌堡儿童乐园,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海轩广场(万科红生活广场)******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DMHAR9T。
经营者:黄子荣,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萌堡儿童乐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1万元”,并撤回第三项诉讼请求,并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0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人民币550.0元,本院依法向其退还人民币52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