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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深圳市龙岗区萌堡儿童乐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7民初27346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深圳市龙岗区萌堡儿童乐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深圳市龙岗区萌堡儿童乐园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27346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梦,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萌堡儿童乐园,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海轩广场(万科红生活广场)******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DMHAR9T。

经营者:黄子荣,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萌堡儿童乐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1万元”,并撤回第三项诉讼请求,并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0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人民币550.0元,本院依法向其退还人民币5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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