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7008号之一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小沫,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利,女,198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胜汐,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利、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