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浙0782刑初1483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义乌市朗月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佛堂镇义南工业园区芳山路****。
法定代表人王理生。
诉讼代表人王佳,女,1988年4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
辩护人王燕,浙江商城天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理生,男,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浙江省义乌市。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熙泓,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英英,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20]8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义乌市朗月服饰有限公司、被告人王理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义乌市朗月服饰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王佳及辩护人王燕、被告人王理生及其辩护人李熙泓、陈英英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理生系被告单位义乌市朗月服饰有限公司的负责人。
2019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王理生作为被告单位义乌市朗月服饰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在未取得商标注册号为第10741055号的“MOLYVIVI”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的情况下,仍安排被告单位义乌市朗月服饰有限公司的员工对标有“MOLYVIVI”商标的夜光魔力裤进行裁剪、缝制和包装。
2019年9月16日,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被告单位义乌市朗月服饰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查获标有“MOLYVIVI”品牌的成品、半成品夜光魔力裤和共计9303条,标有“MOLYVIVI”品牌的包装盒1200套。
经鉴定,以上物品涉案金额114327元。
被告单位义乌市朗月服饰有限公司自认非法所得为人民币1000元,并已向本院退出。
被告人王理生经义乌市公安局电话传唤后于2020年1月20日到案。
被告单位义乌市朗月服饰有限公司在审查起诉及本院审理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公诉机关提出对其判处罚金六万元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王理生在审查起诉及本院审理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公诉机关提出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且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具结。
上述事实有假冒“MOLYVIVI”品牌的裤子和包装盒等;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函、移送案件目录、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审批表、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据提取单、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来源登记表、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证明、归案经过、户籍资料信息;
证人龚某、周某的证言;
被告人王理生的供述;
鉴定报告、价格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
缴费发票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义乌市朗月服饰有限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王理生作为被告单位义乌市朗月服饰有限公司的直接负责人,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王理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单位义乌市朗月服饰有限公司、被告人王理生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辩护人王燕提出被告人义乌市朗月服饰有限公司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已缴纳违法所得,要求从轻处理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辩护人李熙泓、陈英英提出被告人王理生系初犯偶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要求从轻处理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量刑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义乌市朗月服饰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理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单位义乌市朗月服饰有限公司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