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02民初7422号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新界荃湾沙咀道**嘉达环球中心****。
法定代表人:郭振杰,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蓝媚,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理婷,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天华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景宜路**iv> 法定代表人:顾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小燕,浙江兴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天华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于同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权利的正当处分,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森科产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