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4民初2780号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经开区南二路309号13栋2层206号。
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丘市某商店,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
经营者:高某某。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章丘市某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