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10民初4825号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6号。
法定代表人:秦晓民,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茜,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泽江贸易衡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中心街新华路口谢村小区15号楼3号门店。
法定代表人:孙汝岐。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泽江贸易衡水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