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4民初7491号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莞太路南城段21号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尧靖,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花都区花城创家便利店(个体户经营者:张春曹,女,198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经营场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茶园路17第16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MA5AGEJ95B。
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花都区花城创家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