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知民初172号 原告: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贺村淤头村淤达山自然村**。
法定代表人:吴水根,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博,北京中勤(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安市西土山乡东马庄村张浩飞装修材料门市,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西土山乡东马庄村。
经营者:张增强。
原告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安市西土山乡东马庄村张浩飞装修材料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
本院定于2020年12月2日上午10时30分开庭审理本案,原告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2— 本案按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