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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建兴、吕建昌、陈占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823刑初175号
案件名称吕建兴、吕建昌、陈占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吕建兴;吕建昌;陈占良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823刑初175号 公诉机关平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建兴,男,196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住晋州市小樵村安定街**。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吕建昌,男,196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住晋州市小樵村友谊街****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占良,男,196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住晋州市小樵村**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取保候审。

平泉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泉市院二部刑诉(2020)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建兴、吕建昌、陈占良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平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冠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建兴、吕建昌、陈占良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平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6月至9月,被告人吕建兴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通过购买印有注册商标标识的外包装,雇佣吕建昌、陈占良自行调剂生产假冒白酒,并将其自行调剂生产的白酒进行包装,假冒山庄老酒尊品280酒、牛栏山陈酿酒、石家庄酒及泸州老窖二曲酒的注册商标的白酒对外销售。

经鉴定,储存在其厂内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价值为107580.00元。

公诉机关为支持其指控,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搜查笔录、书证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建兴、吕建昌、陈占良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吕建昌、陈占良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是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三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吕建兴、吕建昌、陈占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至9月,被告人吕建兴伙同被告人吕建昌、陈占良在河北省晋州市一租用厂房内,用自购散白酒灌装生产假冒山庄老酒尊品280酒、牛栏山陈酿酒、石家庄酒及泸州老窖二曲酒等名牌白酒。

经平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吕建兴、吕建昌、陈占良假冒注册商标生产的涉案白酒价值人民币107580.00元。

另查明,吕建兴、吕建昌、陈占良,系主动投案,认罪认罚。

三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并且吕建兴主动缴纳非法所得款100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指定管辖的批复、报案材料,证实石家庄地区制售假冒山庄老酒系列案件,河北省公安厅指定由平泉县公安局管辖。

2018年7月10日避暑山庄集团报警。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办案说明,证实平泉市公安局于2018年7月10日决定对刘某1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立案侦查。

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对刘某1、秦清波、赵春兰等人所涉嫌的犯罪另案处理;

吕建兴、吕建昌、陈占良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移送起诉。

3.到案说明、三被告人书写的材料、认罪认罚手续、非税收入缴款单,证实2019年9月22日,吕建兴、吕建昌、陈占良主动投案,认罪认罚,吕建兴积极缴纳违法所得10万元。

4.谅解书,证实承德避暑山庄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吕建兴、吕建昌、陈占良谅解。

5.户籍证明信,证实吕建兴、吕建昌、陈占良三人的自然人情况,三人均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三人无违法犯罪记录。

6.石家庄白酒、牛栏山陈酿白酒、山庄尊品酒以及42度泸州老窖二曲酒商标注册证、假冒伪劣产品证明、营业执照等,证实三被告人生产的假冒白酒所使用的商标系受害单位依法注册的商标。

二、证人证言 1.吕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6月份,吕某去吕建兴开办的制造假白酒厂干活,厂子生产的假冒白酒有牛栏山白酒、石家庄白酒、泸州老窖二曲等。

当时在那干活的还有吕建昌、陈占良,他们三人负责假酒的灌装、打包、封箱、封酒盖该等工作,吕某干了一个多月就走了,至于假白酒的包装物是怎么购买的他不清楚。

2.刘某1的证言,证实从刘某1家中搜查出来山庄老酒的箱标、铆钉、板城烧锅酒合格证等包装物。

3.刘某2的证言,证实2019年6月22日,刘某2拉一车制酒用的纸箱子包装,接货的人不知道是谁,刘某2是通过物流单子上的电话联系的,物流单子给接货的人了。

三、被告人陈述与辩解 1.被告人吕建兴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9年6月份开始,吕建兴租用晋州市一厂房制造假冒各种白酒,先后有吕建昌、陈占良、吕某为其生产假冒白酒,吕某干了有一个多月,吕建昌和陈占良一直干到被查获。

在制造假酒过程中,吕建兴负责调剂酒,购买酒水、包装物、酒瓶及成品酒的销售,吕建昌负责带领陈占良和吕某二人生产假酒,三人没有具体分工。

销售数量和金额,记不清了,没有账目记录。

山庄尊品酒的包装物都是在晋州刘某1那购买的。

2.被告人吕建昌供述与辩解,证实吕建昌与吕建兴是兄弟关系,2019年6月份,吕建兴找吕建昌帮忙制造假冒白酒。

一起制造假酒的还有吕某和陈占良,吕某只干了一个多月,吕建昌和陈占良就一直为吕建兴生产假酒到被查获。

吕建兴总管制造假酒,吕建昌、吕某和陈占良三个人是打工的。

制假酒的包装物、酒瓶、酒水是吕建兴购买的,制造好的成品假酒吕建兴负责销售。

生产过山庄老酒尊品280酒、牛栏山酒、石家庄酒、泸州老窖二曲白酒、洋河酒、双沟酒品牌的假白酒,生产多少不清楚。

生产假冒白酒的包装物是刘某1送来的。

3.被告人陈占良供述与辩解,证实2019年6月份,吕建兴找到陈占良帮忙干点活,陈占良和吕建昌一起去的,到原油棉厂陈占良才知道是做假酒。

吕某后去的,他没干多长时间就不干了。

陈占良和吕建昌一直到被查获,总共干了3个多不到4个月时间。

生产的假冒白酒有石家庄白酒、双沟白酒、牛栏山酒、泸州老窖二曲白酒,洋河白酒等各种假白酒,公安机关扣押的白酒都是他们三人制作的。

至于吕建兴销售多少假白酒陈占良不清楚。

四、现场勘验笔录、搜查证、扣押清单、照片,证实制售窝点及仓库所在地及搜查并扣押的石家庄白酒、牛栏山陈酿白酒、山庄尊品280酒以及泸州老窖二曲假酒及相关照片。

五、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集体审议记录,证实经鉴定扣押的涉案假酒市场认定价值为107580.00元。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本院查明的事实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建兴、吕建昌、陈占良未经商标注册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且情节严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三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吕建昌、陈占良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认罪认罚,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从宽处罚。

本院为打击犯罪,保护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建兴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吕建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陈占良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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