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5民初2947号 原告:厦门中锁锁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火炬高新区光厦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568438689Y。
法定代表人:徐飞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名,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中汽凯乐汽车装饰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会信用代码91500103784238307B。
法定代表人:敖志华。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厦门中锁锁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中汽凯乐汽车装饰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
原告厦门中锁锁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中锁锁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 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中锁锁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中锁锁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