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01民初1188号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星辰东一街******。
法定代表人:苏堡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浩然,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郝小荣,男,1988年4月11日出生,住山西省临县玉坪乡郝刘家沟村**。
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郝小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原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1万元,又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允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