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3民初747号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汝湖雷士工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787933081M。
法定代表人:李铭。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忠勇,贵州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胜雄,贵州黔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新蒲新区虾子镇陈清强灯具店,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虾子镇虾新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390MA6GXYLB9Q。
经营者:陈清强。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新蒲新区虾子镇陈清强灯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审理中,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原告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多交的650元,由其向本院申请退还。